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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7-07 18:11:05  阅读 9 views 次 评论 4138 条
摘要:

当事人陈某驾驶乙车(电动车)由东往西行驶,因当事人廖某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,造成甲车车头左部部位与乙车车身右侧前部部位相撞的事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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